意识形态领域风险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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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三条 意识形态领域风险评估是指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运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决策不违背民意、不制造矛盾、不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第四条 凡涉及公司在工作实际开展中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实施之前都应先进行意识形态领域风险评估。
第三章 评估原则
第五条 意识形态领域风险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评估、立足职责、预防为主、重在化解。
第六条 权责统一原则。由评估事项承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七条 合法合理原则。评估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开、公正,体现公平,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
第八条 科学民主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深入调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征求意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充分论证,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第九条 以人为本原则。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统筹考虑人民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平和效益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 评估办法
第十一条 具体评估要求
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为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要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确保公司稳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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