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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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有利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坚持_领导、加强_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条例》将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职责规定、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清单等写入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等各治理主体权责边界,有利于构建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经营管理体系,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有利于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国有企业要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高质量发展,必须把_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切实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条例》立足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践需要,将党_关于全面从严治_战略部署和要求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厘清党委会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有利于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三是促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守法守纪履职尽责,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近年来,国企领域腐败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声誉。《条例》总结近年来国企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针对性地提出禁止性行为规定,进一步划定权力边界、扎紧制度篱笆;将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纳入纪律处分范围,明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开除的处罚力度,严格规范追责程序,有助于推动管理人员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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