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开发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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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招商项目入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全区规划;
(二)平均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年以上(含租赁厂房项目);
(三)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不得低于1.0,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
项目属限制类的,要谨慎引进,必须严格按权限向上级部门报批。
第三条:入园项目的审核程序
(一)开发区招商部门与客商洽谈达成初步投资意向;
(二)项目方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投资计划书;
(三)开发区组织有关人员到项目方实地考察,重点考察企业生产规模及经营状况、产值税收、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节能减排等情况;
(四)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双方洽谈起草协议,经开发区班子会集体讨论后,按程序提交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
(五)开发区管委会与项目方签订入园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明确项目投资建设内容、投资额、投资强度、开工建设期(细化时间节点)、产值、税收等企业承诺事项和义务,并列明违约责任,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为项目后期监管提供有效依据。
第四条:经济开发区项目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立项目跟踪评价机制。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后,开发区管委会要定期组织相关局办对土地摘牌、项目立项、开竣工投产时间、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收等各项指标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将检查、评估结果提交开发区班子会,作为投资项目兑现扶持政策和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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