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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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灵活就业人员的概念
灵活就业又被成为“非正规就业”,现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概念主要是基于传统背景以及围绕新经济数字化背景展开的。国际劳工组织将非正规就业定义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收入报酬较低、无结构化组织的就业形势,且这一定义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群体。王月坤基于职工来源以及职工所属将此概念分为两类,一是农村进入城市的非正规就业者,二是工作在非正规部门的城镇职工。x则是根据职工来源将灵活就业人员分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城市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尚未正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人员(包括部分退休人员、兼职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等)四个部分。而数字化背景下的灵活就业不像传统的非正规就业那样被动、带有消极色彩,这种背景下,更多地体现出数字经济衍生的网络平台的自主性和灵活性。x将新经济背景下的灵活就业模式分为电商平台就业、分享经济就业、创业式就业,灵活就业人员自然而然地分为电商从业者、平台从业者和自由从业者三种。这样灵活就业人员就分为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和数字化形态下就业方式三类。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去合同化。不论是电商、主播、外卖员,还是自由接活的高学历者,因为通常合作时间比较短,他们与平台或需求方签订的都是劳务协议,不涉及正规的劳动合同。二是劳动供给自由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以及劳务对象的报酬和要求等有选择地支配劳动数量、劳动资源和劳动工具,时间上通常不是连续的,体现出灵活就业的自主自由化和碎片化。三是兼职普及化。数字经济时代兼职就业的形式更加灵活多样,对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更少,许多全职人员也会利用自己的技能和零碎时间来兼职,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四是零工全职化。许多未正式就业的年轻人以及在兼职中获利的上班族体会到灵活就业的好处,会将零工、兼职作为自己的职业,例如,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和电商主播等每天都会工作8小时或更久,实现全职化。因此,根据灵活就业的特点,灵活就业者没有正式职工的身份,侧重短期报酬、忽略长远的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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