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考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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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牵头组织县相关部门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考评。
县大督查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城管执法局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考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结合县乡财政体制统筹预算安排,保障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经费,经费由各乡镇和街道负责管理。
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县财政根据城管执法局的绩效考评结果,拨付一定比例资金作为绩效考评奖励,由城管执法局根据考评结果按月或季度进行发放。
第四条 各乡镇和街道要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设施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第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会同各乡镇和街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城管执法局要会同县相关部门开展对乡镇和街道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公众的守法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第六条 参与考评管理的范围为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所有执法队员,由城管部门对其进行绩效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乡镇和街道的容貌整治、队容风纪、生态管护和防灭火、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执法程序、县乡交办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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