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协组织培训会讲话-正确理解民主监督理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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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具体形式和方式
__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深刻阐述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以及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程序和工作机制。《意见》提出了5类监督形式,即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其他形式监督。要集成运用民主监督形式,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寓监督于协商会议、视察、提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活动之中。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两个结合:一方面,要把政协委员的个人监督与整个政协有组织的民主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寓委员的个人监督作用于政协组织的民主监督总体行为之中。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很多情况下,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是通过政协委员个人的意见建议来加以体现的。但政协的民主监督又是一种有组织的政治监督,政协委员的个人意见建议是委员通过政协这一平台代表他所在的界别和所联系的群众表达诉求和意见。因此,基层政协组织在具体工作中既要发挥政协委员个人积极性,又要注重增强民主监督的组织性,使委员个人意见建议能更多地体现政协界别特色,更好地反映界别群众的心声。另一方面,要把宏观性的民主监督与民生工程的重点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寓基层政协的民主监督于民生监督之中。政协的民主监督涉及的内容既有宏观层面的重大问题,也有微观层面的具体问题。基层政协要坚持把涉及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民生工程作为监督重点,并善于从一般性问题的监督中发现重大的政策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对微观问题的监督,关键是要发挥政协组织联系面广的优势,依靠政协委员及时反映各族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使之经常化和常态化。对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要注意通过开展组织委员视察、开展专题调研和协商议政等形式,发挥政协组织的集体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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