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干部实绩记分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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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记分标准
干部实绩记分与千部所在单位(部门)及千部本人奖惩情况挂钩,分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或主要责任人)三个层次,每个层次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人、2人、3人。依据有关考评事项受到的奖惩等级、次数情况,分别奖励或扣减有关人员若干实绩记分,主要分为荣誉表彰、记功奖励、典型发言、现场观摩、工作排名、创建成效、考核等次、领导表扬、批评处分、中心工作10个方面。
(一)荣誉表彰
单位(部门)每获得1次国家级荣誉称号、表彰、通报表扬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各8分;每获得1次省部级荣誉称号、表彰、通报表扬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各3分;每获得1次市厅级表彰、通报表扬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各1分;每获得1次县处级表彰、通报表扬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名0.5分。单位(部门)相关工作经验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平台推广或在_级、省级、市级媒体上发表,分别奖励主要作用人(不超过3人)实绩8分、3分、1分。
上级部门公布的单项工作的排名情况(有正式红头文件)纳入记分范围。在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单项工作中,排名前20%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8分、3分、1分、0.5分;排名后20%的,分别扣减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责任人实绩8分、3分、1分、0.5分。
单位(部门)每受到1次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批评约谈、巡视巡察督查问责的,分别扣减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责任人实绩8分、3分、1分、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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