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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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法律顾问室涉法事务办理和指导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是州人民政府专门的法治政府建设督查机构、依法行政能力培训机构、法律事务研究咨询机构、涉法事务决策服务机构,与州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直接对州人民政府负责。
法律顾问室负责组织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顾问)、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单位(以下简称顾问单位)、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助理(以下简称助理)为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领导机关提供法律事务审查、法律业务咨询、法治课题研究等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法律服务,并组织开展法律专业培训、法治调研指导、依法行政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建设
第五条 强化法律顾问室机构建设,进一步明晰机构设置,准确定位机构的领导层、服务层、智囊层、辅助层等“四个层次”。
第六条 深化法律顾问室领导层建设。法律顾问室设名誉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州政府办公室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担任。
名誉主任主要负责法律顾问室的组织领导,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主要负责法律顾问室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抓实法律顾问室服务层建设。法律顾问室在州政府办公室法规科设秘书处,负责组织顾问、顾问单位和助理完成好州人民政府领导安排的各项法律事务,并做好法律顾问室的日常服务保障工作。
第八条 重视法律顾问室智囊层建设。选优配强顾问、顾问单位。顾问以执业律师和科研院校法学学者为主体,视情况吸收有关法律专业机构的法律专家组成,负责州人民政府日常法律业务办理和关系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顾问单位从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校或者研究机构等单位中择优选聘,负责州人民政府在较长时间需要专题集中研究,且疑难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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