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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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不超过董事任期。期满后,出资人委派的董事及指定的董事长经出资人批准,职工选举的董事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可以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文件保管、信息披露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出资人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拟订公司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批准;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债券、上市等方案,报出资人批准;
(五)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经出资人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根据规定管理权限审核或批准下列事项:
1、公司资产转让、融资、出借资金、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和方案;
2、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宜;
3、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变更、资本增减、产权转让、投融资、公司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和方案。
(七)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订方案,报出资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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