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机关党委党支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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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三条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科室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局党支部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人事任免规定程序执行。
(三)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局党支部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局党支部和有关科室负责人提出。
(二)由机关有关科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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