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公司督查专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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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集团设立督查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是督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设在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集团中心工作,按照“突出重点、讲求细节、压实责任、形成闭环”要求,对权属企业贯彻执行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及集团党委的重要决定、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查办、催办、协调和反馈。
第五条督查对象包括:集团各部室;权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
第六条督查专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八)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督查。
第八条开展实地督查应当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和范围;应当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根据工作需要,每名督查专员可选配1-3名工作人员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督查。人员选调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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