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宣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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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范围

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第23条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据此,有组织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该法吸收了以往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定义为法律概念。并明确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软暴力行为,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同时,按照本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组织犯罪不仅包括在我国境内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在国内实施的犯罪,还包括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行为。

二、坚持宽严相济,惩罚与预防相结合

(一)依法从严惩治

本法第22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通过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其再犯可能性。在第35-38条中,通过规定异地服刑、严格减刑假释程序,并将财产刑执行情况和配合处置涉案财产情况与减刑、假释相挂钩,强调对有组织犯罪罪犯的从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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