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专题党课: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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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坚实保障
法者,治之端也。__强调:“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历史和实践证明,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坚实保障和应有之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厉行法治,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保障作用。
(一)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实保障的理论依据
1.唯物史观关于法制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作用的具体体现。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论述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克思的上述论述揭示了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上层建筑、法律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辩证唯物主义关系。“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本质上是不同历史时期法制对经济基础能动作用的具体体现。以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例,它所确立的财产所有权等个人私有制度是由当时欧洲经济基础决定的。当时欧洲主要国家在其工业革命完成以后,生产模式由工场手工业过渡到大机器生产,为适应经济发展需求,陆续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保障新兴自由资产阶级财产权和经济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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