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团公司干部问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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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公司所有决策、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活动或执行上级有关制度规定过程中,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过错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损害企业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照办法予以问责。
第四条对干部实行问责,在各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承办,负责启动问责程序、开展问责调查核实并提出问责建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问责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对干部实行问责,要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对干部实行问责,应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七条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印发的制度、规定、办法与党章、党内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或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禁止性规定的;
(二)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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