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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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象内容
第三条 党内谈心谈话以下列五个范围为主:
(一)党组织正副书记与班子成员之间。
(二)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
(三)党组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支部主要负责同志之间。
(四)党支部正副书记、委员与党员之间。
(五)党员和党员之间。
党组书记每半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一次,其他层级人员每年至少谈心谈话一次。
第四条 谈心谈话针对不同对象,内容应各有侧重,主要围绕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深入沟通交流,促进共同提高。谈心谈话要“见人见事见思想”,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书记应经常、主动和党员谈心谈话。通常情况下,遇有以下十种情形必谈:
(一)立功受奖,主要指党员在工作表现优异受到表彰时;
(二)工作变动,主要指党员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时;
(三)信访举报,主要指党员被检举控告或投诉时;
(四)履职不力,主要指党员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时;
(五)违规违纪,主要指党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
(六)遇到困难,主要指党员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特别是推进重点任务、重要工作中遇到困难时;
(七)精神不振,主要指党员工作中出现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漫情况时;
(八)出现矛盾,主要指在党员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可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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