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公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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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纠纷主体群体化。有很多矛盾纠纷,由于纠纷主体的利益诉求一致,同类人群,同类事件的联动性较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如劳资纠纷、征地拆迁,失地农民补偿等,当事人往往受教育程度不高,觉得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满足,于是通过一些类似群体上访等特殊手段向政府施压,以实现其利益诉求。
(三)调解处置复杂化。如资源权属、拆迁补偿、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多与行政纠纷、治安案件交织发生。产生矛盾纠纷的对象也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发展为公民与团体、单位乃至行政机关等,纠纷愈发复杂,处理起来更为棘手。有些比较突出的矛盾纠纷,往往参与者的一些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经济利益的诉求和维护民主权利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有些还是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牵一发而动全身,增加了化解工作的难度。
(四)社会舆情网络化。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特别是在微博,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快速崛起后,很多矛盾纠纷发生后主流媒体还未介入,一些个人或团体就开始在网络上大肆转发,试图混淆视听。甚至有些为了出名,在消息还没得到核实前就开始恶意炒作,诱使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到评判中,导致事态更加复杂,难以掌控。
二、我县关于构建“公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主要实践
近来年,xx县公安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预防警务,创新基层治理,持续在源头防范、主动摸排、建强队伍、多元化解发力,构建完善“公安+”矛盾纠纷摸排化解工作格局,切实把风险隐患发现在基层、解决在萌芽,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不断攀升。今年以来,共摸排化解矛盾纠纷1651起,调解成功率达99.64%,经验做法被新华社、法制日报刊发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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