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执行“三个区分开来”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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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执行“三个区分开来”中面临的困境
混合所有制企业在面临资本市场正向发展、国有和股东各方资产保值增值以及社会责任等现实情况下,对纪检监察部门如何找准位置、服务企业各项业务的发展比之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时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满足多样化投资主体的需求,要适应当前企业发展多元化的要求。现阶段,xx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和企业的各级领导在“三个区分开来”工作中依然存在较多问题。
(一)认识上存在误区。有关“三个区分开来”的内容,部分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及员工存在一些误解和理解不到位的情况。他们对纪检监察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还没有能够做到理性对待,甚至有些人认为这些监督工作给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了负担和障碍,处理了某些同志是对其脸上抹黑,影响其任内的成绩。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则认为“三个区分开来”给生产经营者或员工带来了开脱责任和逃避问责的理由,所以会出现当其遇到可容问题时不愿去容错的情况,甚至会认为“三个区分开来”的存在会导致纪检监察工作不能得到有效开展。
(二)界限上存在盲区。xx集团公司为混合所有制的上市公司,存在多种形式的股权和经营结构,这就导致“三个区分开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首先,内外部环境的不确定因素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比如,经济形势的波动、市场需求的变化以及竞争态势的不断调整,都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这些不确定因素会导致不同企业面临不同的机遇和机遇,因此在对待“三个区分开来”的态度上也会有所差异。纪检监察部门对问题的定性、分类、定级、处置等存在较大困难,导致纪检监察干部一时难以分辨和确认。xx集团公司目前仍没有明确的制度和文件标明哪些问题可以容,哪些问题不能容,容到什么程度等,目前仍存在较大的模糊地带,同时对容错的先决条件、界限和尺度较难准确把握,或者一旦出现纪检干部对容错的案件判断出现问题时,如何处置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使得纪检部门在开展容错案件查办时难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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