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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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国企改革发展和反腐败斗争、企业管理监督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系统梳理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廉洁从业、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行为规范,明确了对企业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的惩处措施,针对一些典型问题增加了相关规定。如第四条第一款明确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等6项情形列为企业管理人员失职失责的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界定;第八条第一款明确提出对“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国有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实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经营业绩不佳的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等处罚。以上条款均体现《条例》注重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中,有利于推动相关部门和企业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执行《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依规管理企业的意识。同时,《条例》按照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设定了较为严格的问责条款,加大了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力度,对于预防和减少企业内部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发生、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三是《条例》的出台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起到了威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条例》严格区分受贿行为与贪污行为,细化了受贿行为的具体情形;同时根据《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将行贿行为纳入纪律处分范围。如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他较重后果”包括“影响企业选人用人公正性并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严重下滑”;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通过其他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以上规定均体现了《条例》通过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来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约束力度。通过对《条例》的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国企基层干部一定要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则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使命;另一方面要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自觉做到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同时还要主动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勇于改正缺点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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