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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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市各级_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下列非住宅房屋应当确定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一)依法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购置并由党政机关使用的房屋;
(二)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征收补偿资金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
(三)征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产权调换获得的房屋;
(四)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范围内,依法由财政性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
(五)依法接管、没收归公,确定由各级政府管理的房屋;
(六)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中由党政机关使用的房屋;
(七)划拨用地上,依法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并由党政机关使用的其他房屋;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属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其他房屋。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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